嘉应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10-21 点击数:

  第一条 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学校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能力,提供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服务教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827日第二次修正、《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个人会费;二是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提取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作为工会经费,上缴上级工会一定比例费用后,留余经费作学校工会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作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已经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 )执行。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教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 300 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 30%。工会邀请专家为教职工作讲座,专家补贴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其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1.会员活动。学校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给予每位工会会员 300 /年的额度作为活动费,由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组织会员活动后凭相关正式发票到工会报销,不能发放现金。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基层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2.协会活动费。为了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支持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按各协会组织活动的规模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每次活动经费标准不超过 2000 元;每年按协会活动情况验收检查,评选先进,并给予一定奖励,获奖协会奖金不超过 2000 元。每个协会全年活动经费及奖励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其中,活动经费按规定凭合法票据报销。

3.“三八”妇女节女教职工活动费。不能发放现金,按在职女教职工每人每年 100 元的额度,由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组织活动后凭相关发票到学校工会报销。

4.比赛费用。学校工会统一组织的球类比赛(或其它文体活动),按年度计划,每个大球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比赛经费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小球比赛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 25000 元。除奖励金、裁判补助费用签领形式发放外,其余按规定凭合法票据报销。

5.教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项目奖品(资金)标准不超过 300 /人,团体项目奖品(资金)标准不超过 200 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不超过 100 元/人。

6.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梅州市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7.劳务费标准:裁判员每半天不超过 200 元;教练、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 100 元。

(三)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等。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生病住院、生育等慰问及教职工子女就读共建学校等支出。

1.节日慰问。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位工会会员 600 元,随着学校条件改善,数额可逐年增加,但总额不超过省总工会规定的标准。

2.生日慰问。教职工会员生日当月,由会员所在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报送领取价值 300 元生日蛋糕券一张。

3.结婚慰问。教职工会员结婚当月,由会员所在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报送领取慰问金 300 元。

   4.生育慰问。女教职工会员生育子女,由女会员所在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报送领取慰问金 300 元。

5.退休时慰问。教职工会员退休时,由所在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与本单位党政领导联合组织座谈会欢送,可凭购买座谈会相关物品(干鲜水果等食品)正式发票到学校工会报销 500 元(教职工会员人数不足 20 人的单位报销 300 元),并领取退休纪念品一份(价值 300 元)。

6.生病住院慰问。慰问金标准 300 元,重症疾病可适当增加慰问金,但不超过 2000 元。

7.去世抚恤。会员本人去世,学校工会给家属慰问金 500 元;会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 300 元。由会员所在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报送领取。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逝世后,有关丧事处理的费用按《嘉应学院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逝世后有关丧事处理的规定》(嘉院〔2013〕31)执行。

8.共建学校经费。为了解决学校教职工子女就读优质小学和幼儿园问题,学校与相关小学、幼儿园(各一所建立合作关系, 学校工会每年六一节向共建学校分别赞助 16000 元作为活动经费。今后若有变化,以合作双方共同商议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六条 维权支出。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 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学校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困难职工帮扶。对工会会员本人和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补助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七条 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大型专题调研、开展女职工工作及开展外事活动等;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作者补助,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教师参加省、市等各级教学大赛活动; 学校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经上级批准,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 30% 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 300 元。

工会代理记帐工作人员聘金。工会聘用代理记帐工作人员聘金(出纳、会计各一名),聘金每人不超过 800 元/月。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九条 事业支出。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开支,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 不得用于非教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学校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要求,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或计划)在提交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能包含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交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 2021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 6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嘉应学院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嘉院发〔20195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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