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早日摆脱因患病、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弘扬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美德,增强广大教职工的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爱心互助金,成立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金的管理使用。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委员由财务处、人力资源处、离退办、后勤处、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及教代会代表3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实行席位制。 第三条 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审核补助申请材料、初步评定受补助人员和补助标准,保障互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爱心互助金经费来源: (一)会员个人缴纳会费。 (二)学校的经费划拨。学校每年从福利费(或福利基金)划拨20万元注入本互助金。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友好捐赠。 第五条 建立评审委员回避制度。在评审中,如遇有评审委员的亲属申报补助,则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综合科负责爱心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爱心互助金会费的收缴,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和互助金的评审、发放。 第七条 爱心互助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并在其监督下专款专用;互助金接受审计处的审计,接受纪检监察室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 第八条 学校在职工会会员、学校事业编制退休人员(含同工同酬)及以原企业工、校内合同工身份退休的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互助金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缴纳后方能享受当年会员权益,每人100元起,不设上限,由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于每年四月份前收缴并存入学校帐户(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办负责缴存),缴费名单及存款凭证交工会综合科,逾期恕不办理。 第十条 本会会员调离学校,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原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爱心互助金仅帮助会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不可抗力的灾难等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包括: (一)会员患癌症、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或因病在一年内反复住院导致经济困难的(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超过伍仟元者); (二)会员因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等导致会员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超过壹万元者); (三)会员遭受火灾、水灾以及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二条 爱心互助金补助分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特级补助金额为壹万伍仟元;一级补助金额为捌仟元;二级补助金额为伍仟元;三级补助金额为叁仟元;四级补助金额为壹仟元。 原则上对当年确认为患癌症等重疾患者给予特级补助。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困难的会员,可提交《嘉应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补助申请表》,提供疾病证明和住院自付经费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学校工会综合科,由爱心互助金管委会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爱心互助金每年评审两次,分别为五月份和十一月份;每个会员一年只能补助一次;连续三年得到补助的教职工,原则上停止一年补助。 第十五条 爱心互助金会员去世后,其亲属可申请一次性叁仟元人民币的慰问补助。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初步评审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对拟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最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 202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嘉应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嘉院【2017】7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法规抵触,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嘉应学院 2023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