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丧事办理及慰问形式,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慰问金,指包含花圈费在内的金额;单位,是指各院(中心),各部门;在职教职工,是指在职工会会员;退休人员,是指学校事业编制(含同工同酬)退休人员及以原企业工、校内合同工身份退休的人员。
第三条 各类人员去世慰问金标准及经费出口划分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去世,工会经费给付慰问金2000元;
(二)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工会经费给付慰问金800元;
(三)退休人员去世,人力资源处(离退办)从学校福利费中给付慰问金2000元;
(四)退休人员直系亲属去世,人力资源处(离退办)从学校福利费中给付慰问金800元;
以上四种情况均以“嘉应学院”名义挽送花圈一个,第(一)、(三)项,以学校书记、校长名义各挽送花圈一个。
逝者有多名亲属在本校(或本校退休)的,不重复慰问。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去世,由工会负责组织慰问,其生前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派人参加,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人作生平介绍。
退休人员去世,由人力资源处(离退办)组织慰问,工会、退休前所在单位派人参加,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作生平介绍。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不组织参加告别仪式。
第五条 慰问对象居住在梅州市辖区外的,原则上不组织上门慰问,只发慰问金。
第六条 教职工(含退休)去世,治丧事务原则上由逝者亲属主办,学校提供必要协助。对副厅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的校领导)去世和因公牺牲的在职教职工,根据家属意愿由学校研究治丧事务。
第七条 教职工去世,由人力资源处(离退办)负责提供生平简介,并按规定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在丧葬处理过程中如涉及有关政策问题,人力资源处(离退办)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经嘉应学院202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嘉应学院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逝世后有关丧事处理的规定》(嘉院【2013】31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嘉应学院
2023年12月6日